近日,从晚上看到一则消息,成年子女与父母产生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反悔,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当地法院受理后,子女出示该协议,认为父母已经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法院未予采纳该辩解理由,依法判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民法典关于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强制性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成年子女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年子女强制赡养父母。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随意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上述案例是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在法律上的一个明确,协议无效,该判决更是一个对社会的警示: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放弃解除。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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