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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案件办理感悟
2020-11-26

正定某运输公司追偿案件办理感悟

     

     10月底,受大连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了一起正定某物流公司与货车车主、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的案件。本案反映出来司法程序中的问题引人深思,在此分享。

  案例情况如下:

  20198月刘某某驾驶一辆挂车载运正定某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行驶至韶关时发生了失火燃烧的事故,该事故导致车辆所载货物全部毁损。司机报警后,当地的经警队和消防队赶奔现场扑灭了火灾。该物流公司在大连某保险公司投保物流综合保险,故此在事故发生后该物流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因为物流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货物损失的真实依据,保险公司并未向其理赔。20198月,该物流公司不再找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要求理赔,转而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车辆的车主要求其赔偿170余万的损失,与此同时该车主居然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大连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本人对本案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提出了答辩,因为本案是原告某物流公司行使的追偿权纠纷,而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是保险合同纠纷,而并非第三人侵权或者合同的关系。而被告车主与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保险关系,由被告车主将保险公司追加成共同被告是及其光缪的,原告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这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应当依据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以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予以起诉。无论如何,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是其追偿权的诉讼主体。而原告通过追偿权并由被告车主追加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原告为了恶意规避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从而与被告车主共同演绎出来的。

法律不容亵渎,原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将保险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合并审理可以减少法院诉累,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不过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原告的说法属于无稽之谈。民事诉讼法中对合并审理的情形有明确的的规定,总结来说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属于统一法律关系。而本案原告行使的追偿权和原告行使保险合同赔偿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是依靠保险合同与原告之间产生的关系,而并非追偿权之诉中对应的第三人。如果合并审理显然会造成司法程序混乱,民事诉讼法则变成废纸一张。

律师的本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个合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合法,通过恶意规避管辖等方法以求达到目的不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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