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甲和乙是邻居,双方共用一个胡同出行。2020年10月22日晚,甲驾车回家进胡同时,因灯光昏暗,未能看清地面有一个掉落的竹制品,碾压致其损坏。甲对此事并未在意,停车回家睡觉。第二日,乙手持坏掉的竹制品在甲家门口叫骂,甲出门与乙理论。言语争执中,乙、乙的爱人和儿子三人同甲发生推搡后演变为双方斗殴。在斗殴中,乙被推倒在地,甲多处受伤,经警方处理对双方伤情进行了鉴定,静定结论:乙构成轻伤二级,甲不构成轻微伤。警方遂以故意伤害罪对甲进行逮捕并关押于当地看守所,对乙进行治安处罚并予以行政拘留。
二、律师就该案进行答疑
案情发生后,甲的家属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进行以下解答:
1、乙构成轻伤二级,甲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应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且该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如果甲存在自首的情况,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具体以案情为准。在假设甲取得乙方谅解或者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对的减少基准刑。
3、因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故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予以行政拘留。
三、律师建议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遇见事情应冷静处
理,或者交予警方处理,万勿头上发热,凭自己的一腔热血去挑战法律的威严,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人财两空,空留余恨,给自己给家人带来遗憾。
(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