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非常混乱的司法管辖问题。比如前两天遇到一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子,加盟方起诉特许方要求返还保证金15万元。这个案子本来属于很简单的标的也不大的民事合同纠纷,但是就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却在管辖上闹出了个笑话。当事人向本律师出具了法院向其送达的各种文书,抬头法院为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这个15万标的的合同纠纷案件。这,太荒谬了。
1、 本案呢法院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上都存在错误。首先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中争议解决部分明确对管辖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诚然,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对合同签订地进行明确约定,但事实上,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特许方所在地,。因为特许经营关系中必然是请求加盟方去许可方考察项目并签定合同的,怎么可能存在许可方去请求加盟方所在地签合同?所以把合同签订地认定为原告住所地完全不符合常理的。
2、退一步讲,就算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不明,无法推定合同签订地为申请人住所地。那同样,没有任何理由推定双方的合同签订地为原告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合同签订地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判断本案管辖也就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该规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就行约定,那么管辖法院只能以被告住所地来确认管辖。
3、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一审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且标的不大仅为15万,且没有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裁定。况且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等特殊案件。此种情况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是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的。
管辖是诉讼的地基,只有确认了管辖才能保证案件在合法的程序下健康有序的进行。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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