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为房价暴涨,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各种房屋限购政策,以打击“炒房”。为了买房,规避限购政策,许多人借用朋友或亲人的名义买房,需要注意,这种行为方法不可取,稍有不慎会导致情财两空。我们借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一、案件事实
在某市,姐姐为规避当地的房屋限购政策,借用弟弟的名义买了一处房产。不料,弟弟因债务纠纷,登记在其名下的这套房产被法院查封了,在执行过程中姐姐出面主张自己是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很遗憾的是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其主张均被驳回。
二、案涉法律规定及理解
1、《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08条规定的是“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是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第209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众所周知,我国对物权采用的是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
三、结合案例,讨论说法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以其名义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买房”。若借名所购房屋因名义购房人的原因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借名人能否基于借名关系排除强制执行?答案是不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属于姐弟俩内部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第三方享有强制执行的债权。姐姐为规避限购政策,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过错在于姐姐,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借名买房实质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而购买房屋并进行登记是一种物权关系,二者不能等同,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物权关系。部分买房者通过“借名买房”进行规避,却忽视了“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落了个情财两空,引发更大矛盾。因此,“借名买房”不可取。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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