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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服务
工程机械综合险案例分析
2021-07-03

事故情况:

     2019年7月20日A公司用涉案起重机给B公司更换风机主轴过程中因吊车吊臂折断造成主机、辅机、叶轮设备损毁的事故。事故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有施救费772000元,维修费4827879元,起重机租金损失1500000元。

    事故发生A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报险,并通知起重机厂家徐州重工,徐州重工经调查处于事故原因起重机司机为防止叶轮与塔筒相碰将起重机向左回转,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起重机与起重机之间”产生较大的横向拉力,进而导致起重机起重臂向右折臂坠落。”

保险情况:

A公司,为其所有的起重机徐工牌起重机在甲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31日0时至2019年12月3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3000000元,并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髙为准。

查勘情况:

甲保险公司接到报险后通过公估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据:1、司机赵某《询问笔录》赵某表示“当时正常操作,没有操作问题,事发时没有注意看风速”。

2、一份《风电类吊装服务合同》。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

第一、基于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承担赔偿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就是贵司是否赔偿的关键。

根据《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责任“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显然在诉状中表述的事故原因以及徐州重工认定事故原因不属于上列的任何一项,因此,事故不属于《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二、基于A公司投保附加保险,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扩展条款中“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贾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的又一关键。

根据《特别约定》通用部分扩展条款12、保险责任扩大为“a设计、执照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b本机操作人员违反《操作手册》规定操作;c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对施工机具进行操作,如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保险事故,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5%,如与保单明细表所载免赔有冲突,以高者为准。”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也属于贾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徐州重工查明的事故原因和赵某的笔录均为“操作失误”。因此,“操作失误是”是否属于“违反操作规定”是本案又一关键。

第三、赵某和徐州重工都表示操作时为了防止叶轮与塔筒相撞起重机臂向左回转。那么吊装过程中“向左回转”的操作是否必要?现场吊装方案、指挥是否存在错误?都是贾保险公司如果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追偿的方向。因为在《风电类吊装服务合同》第六条(二)款1项现场是由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指挥。

法律意见:

1、积极应诉案件并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明确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责任的话,是否有追偿的可能性(存在吊车质量问题、施工吊装方案、指挥问题等),为追偿案件进行准备。

2、因为查勘时,涉案车辆损失部件与查勘定损出入较大可继续考虑对损失进行鉴定。

3、提供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及免责事由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的生效。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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