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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能被随意强制提取
2021-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法院执行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01  形式审查

执行人员应当至少向保险公司出具以下四项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本人有效工作证(一般为两人,下同);

2)本人有效执行公务证;

3)执行裁定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留存原件。如果是异地法院委托本地法院执行,则还有《委托执行函》。

02  留存电话

请务必留下执行人员的手机号,方便及时沟通。防止出现

1)案号写错;

2)当事人名字写错(“张一二”写成“张二一”);

3)法条引用错误(要求冻结的文书却引用了解封的条文);

4)“现金价值”写成“保金”“保费”等。

03  实质审查

经办人员需仔细核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请确认以下事项:

1)被执行人与投保人是否为同一人

一般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判断依据,如遇法院在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均未注明被执行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建议请求法院予以补充。

2)是否尚有可提取的现金价值

当出现保险合同效力已终止、保险期间已届满、保险事故已发生等情形时,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若合同约定此时的现金价值已不属于投保人,则无法协助执行。

3)协助事项中是否包括“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解除。若保险合同未解除,但现金价值已被法院全部或部分提取,此时,保险合同究竟该继续有效还是效力终止?这是个问题。若被保险人此时恰好出险了,问题则更麻烦。所以,当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未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请求法院予以补充。

4)协助执行金额是否超过现金价值

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金额超过现金价值,则需及时告知执行人员,由其补正或重新出具相关文书。

以上审核无误后,可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付至法院指定的案款专户。若法院不提取全部现金价值,则协助执行后剩余的现金价值应退还至投保人。

04  重要提示

若认为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违法,或认为法院不能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依据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第(四)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武叔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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