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老年人旅游团,全程有导游安排排队上车。此时大巴车来到等候地点,在排队人群中有人为了抢座位开始冲击上车。就在此时,一位老太太被撞倒,导致受伤。老太太受伤后边住院治疗花费7万余元。出院后,便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本案老太太认为,她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就有保障老太太的义务。旅行社在组织过程中管理存在疏忽,导致她的受伤,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认为,老太太的受伤系其他旅客故意违反排队秩序所致,属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故此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违反了安保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旅行社的责任该如何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边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什么叫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本案中,老太太确实是受到第三人的侵权导致的受伤,应当适用本法条的规定。因此,旅行社即使应当承担责任,也仅仅是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无法完全履行侵权责任时,对于无法履行的部分予以赔付。本案原告,尚没有去找侵权人主张侵权,直接找旅行社要求承担责任,旅行社对此应享有抗辩权。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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