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8月20日15时许,骑手谢某驾驶其未购买保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某村市场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当时,谢某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和周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8月至11月,周某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35万元。由于谢某系靳某运营的生活平台的骑手,该生活平台由一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工作,伤者周某将谢某、平台运营者靳某、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没有参与平台运营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周某请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失和被告谢某、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平台《骑手注册合同》、谢某与靳某签订的《合作合同》及谢某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谢某有权决定是否承接跑腿任务,平台不限定考勤、不限定工作时间和地点,无指定的地点报到,无完成配送任务的要求,且谢某与平台经营者间没有底薪和固定结薪周期的约定,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配送费在完成跑腿任务后可随时结清、提取。可见涉案平台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配送费用代收代付、在线交易处理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谢某属众包骑手,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又称中介合同关系),靳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需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周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遂判决谢某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当前,外卖骑手可分为自营骑手、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三大类。自营骑手是受雇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形成劳动关系。专送骑手是指由第三方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的外卖骑手。众包骑手是指通过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提供的外卖APP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的外卖骑手。
本案事故发生时谢某虽身穿外卖平台经营者统一配发服装,但外卖箱中没有需配送物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谢某正处于接单或者送餐状态。且谢某未主张受雇于靳某,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明确约定了骑手员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约定“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害时或致使第三方出现伤害时,责任由谢某承担,靳某不为其承担任何责任”,故应认定谢某与靳某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
本案中谢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承接跑腿任务,平台对其没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的管理权,且谢某与平台经营者间没有底薪和固定结薪周期的约定,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配送费在完成跑腿任务后可随时结清、提取。可见涉案平台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谢某属众包骑手,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依法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靳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2021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全国总工会、市场监督总局、交通运输部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平台企业应当合理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也许,此后,针对本案所涉此类案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做出更有利于外卖骑手的规定和判决。
本律师提醒广大骑手,在送餐时要牢牢遵守交通规则,切不可为了争分夺秒铤而走险,忽视交通安全。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对他人人身损害的巨额赔偿,别因小失大。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