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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在其中一家公司发生事故后可否向其余公司主张赔偿
2022-01-10

一、案情简述

唐某同时在甲、乙、丙三家公司任职,乙公司给包含唐某在内的员工在丁保险公司投保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含从业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20万元。20199月,唐某受甲公司委派外出工作 ,是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后,甲公司给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工伤部门在审核后依法作出了“视同工亡”的工伤认定书。唐某家属把唐某后事处理完毕后,发现乙公司给唐某投有保险,遂要求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丁保险公司审阅材料后表示拒赔,认为事发时,唐某不是为乙公司工作,不应赔偿。随后唐某家属将丁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办理过程

接受丁保险公司委托后,律师及时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事故发生过程和后续处理事宜以及保险投保、承保情况。经研究案情认为:丁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基于以上,律师依法参加法院庭审,陈述答辩意见,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与对方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发生时,唐某并未在乙公司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工作,故认定唐某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唐某家属诉讼请求。

三、案后回顾

结合本案,虽然乙公司给唐某在丁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但是,唐某死亡时,是受甲公司委派在外工作,唐某并未在乙公司指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工作。简单说来,虽然乙公司和唐某签有雇佣协议,但是唐某的死亡和乙公司并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亦不用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从保险角度来看,事故发生时乙公司对唐某并不享有保险利益,因为唐某是在给甲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这一点“工伤认定书”完全可以证实。再者,根据案涉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约定,工人发生事故时必须在乙公司指定的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内发生,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故此,受理法院采纳律师观点,驳回唐某家属诉求。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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