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19时50分左右,迮某受张某雇佣去张某家苗圃挖树,在装车时被高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起重机(吊车)的钩子将腿部打伤,造成迮某受伤,被送往盖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胫骨近端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膝外侧半月板紊乱。治疗完毕后迮某与2020年11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0000元。其中高某所有的起重车在人保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起事故系高某雇佣的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迮某身体受伤残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高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华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起重车(吊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本起事故发生时属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迮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华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华安财险不服一审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华安财险是否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345号)的意见,起重机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华安财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维持原判!
特种车辆具有特殊性,其在道路行驶时间短、速度慢,发生事故的几率较普通车辆低,其作业是常态,且现实中发生的事故多是在作业过程中,如将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损伤排除在较强险的赔偿范围外,则会导致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无法实现,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不符。此外,交强险也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周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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