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领域 » 保险法律服务 » 正文
保险法律服务
校园侵权中校方责任如何认定
2022-01-22

     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处理过一些校园侵权的案件,原告方基本思路就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当无条件的承担过错责任。故此,所有的校园侵权案件,伤者往往都会将校方作为被告参与到诉讼当中。但是,很少有人去想,校方是否有责任或者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三个角度去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1200条、1201条。我我们可以看出,校方在不停的情况下是承担不同的责任的。根据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侵权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的校园侵权后,首先推定学校是有过错的,学校如果认为滋滋没有责任,应当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而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原告应当就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则应当推定学校没有过错关于1201条校外人侵权,我们本文暂时不考虑。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侵权,则学校承担的义务相对要大,因为此时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就自己没有管理责任这一事实进行举证。而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呢?举证责任则证正好相反,由原告就学校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故此,本律师认为。在校园侵权案件中第一重要的要判断的伤者的年龄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承担的过错责任不同。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业务领域
Copyright ©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2020020203号-1 技术支持:网络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