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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021-11-09

如在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因而,可以并且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应以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守约方而言,举证证明存在可得利益的重点在于预期利润的确定性及计算依据,在有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申请鉴定。为降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可事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及依据。

二、对于违约方而言,举证证明可得利益依据不足的重点在于守约方预期利润具有不确定性、缺乏依据,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等。合同解除并不能成为免除承担可得利益赔偿的理由。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武叔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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