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系广告传媒公司,双方就C地的某广告屏经营权达成了意向并签订了意向书,意向书中约定A公司向B公司缴纳30万元作为定金,B公司向A公司交付该广告屏的相关资料和资质。如B公司违约则应当向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如果A公司违约则B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签订意向书当日,A公司便在B公司股东余某的要求下将30万元汇入余某的个人账户中,该转款行为也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在意向书签订之后,双方都开始就正式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因A公司提出的各种要求,该显示屏的所有权方无法满足,故此A公司与B公司就显示屏的转让权的谈判宣告破裂。因双方谈判破裂,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故此A公司便向B公司致电,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之前交付的30万元定金,但B公司拒绝返还,B公司认为,是A公司的原因导致了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A公司属于违约,按照意向书的约定,B公司可以不返还定金。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A公司将B公司和其股东余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定金30万,余某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意向书的性质以及双方未签正式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这是事实进行了答辩质证,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意向书,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了A公司应在显示屏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向B公司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B公司向A公司提供广告运营权的相关证件,故此双方在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均无违约行为。但该意向书并未就媒体运营权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仅约定了简单的条款,故应为预约合同......双方未能签订正式转让合同,故此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定金30万。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A公司意向金30万元及利息,余某作为股东与公司存在账号混同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以为,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意向书不等于正式合同,它更取代不了正式合同的作用,所以B公司仅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就强行不返还30万元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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