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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买房人“跳单”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08-11

一、案涉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相关案例

买房人甲想买一套二手房,就去一个房屋中介商那看房。经过中介商介绍相关房源,买房人甲相中了一套房子,在中介带领下进行看房。因房屋价格高,没有谈成,买房人甲随暂时搁置了购房计划。一个月后,买房人甲通过房屋坐落以及房屋信息等渠道联系上了房东,双方完成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中介商在信息回访时得知该情况,遂将买房人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买房人甲赔偿中介商损失支付中介费5万元。中介商认为:买房人甲通过自家公司知晓了房屋信息,也享受了看房服务,虽然在没有通知中介商的情况下房屋完成交易,但是买房人甲理应支付相应报酬。

买房人甲认为,和中介商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中介关系不存在。再者整个买房过程,中介商也没有参与,其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买房人甲接受了中介商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在实质上已实际形成了中介合同。中介商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房源信息、看房服务、房屋价格谈判、协助办理贷款以及产权过户等。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中介商参与的情况下,买房人和房东达成房屋交易,但是毕竟中介商向买房人提供了服务,买房人知晓房源也是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故买房人甲应支付报酬。

三、法律理解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做了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后果,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向。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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