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接受A委托,指派我们担任A诉C、B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C具有侵害A合法权利的过错。
首先,被告C与第三人B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生女于2010年出生,而B与A于2009年10月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通过时间推算可知被告C在原告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第三人B存在不正当的关系,A与B离婚后双方一直为本案**元股款通过诉讼解决,自2011年至今历经8年之久,C对于此事完全知晓。
其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石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2010年*公司将B应得股份所得收益**元港币转入B账户,B签字确认,最终法院认定原告A应分得的数额是上述股份兑现的一半即**元。庭审中原告也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及公司收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单予以证实上述事实。
然后,2011年B的姐姐王**现金进账**万,并于2011年转给被告C**万元,原告对于王**是很了解的,王**作为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没有大额收入来源,而其恰好在B分得股款后大额进账**万元而后又转给B现在的妻子也就是本案被告C**万元足已能够证实该笔款项就是B直接转给C的。原告提价的转账记录也能够证实B通过尾号**账户转账给C**万元。被告称尾号**账户为理财产品扣款账户但并未提交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并且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看出,王**、B、C都与尾号**的账户有往来。其三人的财产出现了混同,现B、C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C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大额资金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被告C也为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的合法来源。
最后,A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石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中并未得到该笔款项,法院可通过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上可以看到B因未履行给付义务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而通过原告提交的转账流水可知第三人在得到股款后将该笔款项通过不同的形式转移到了被告C的名下,C的也接受了该笔款项,其二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被告C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讲,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C的侵权行为及给原告A的损害后果;从社会道德及情理上讲,原告A本来与丈夫B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在反而因为被告C失去了婚姻,现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又没有工作来源,而本该属于自己应得的婚内财产**余万元也被被告C夺走,试问如此大的打击及痛苦谁来替她抚平,还有什么可以化解A的仇恨呢。她完全可以像他人一样报警、报案、上门等手段,但事已至此,只想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与儿子安稳生活,其他别无所求,原告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综上,被告C侵害原告A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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