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接受A委托,指派我们担任A诉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B应当承担支付A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1、庭审中已经查明A与C系货物买卖关系,C与石家庄C系货物买卖关系,庭审中A提交了给C送货的332张过磅单(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4日共计3848.42吨)、原始笔记,证实A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根据A与C签订的葡萄糖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2合同价款的支付,“据实开具发票,双方承诺货款经最终使用方C向买房按月支付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A又提交了61张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顺丰速运单,证实A已经向C开具了6576660元全额发票,履行了开票义务。据此,A以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
2、庭审中C已承认支付给C2714231元货款,该货款支付时间是2019年12月23日,而C在收到该比货款后A法人到杭州苦苦催要了近20天C才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给A2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支付,在索要剩余货款中C从未提出A提供验收证书、过磅单等材料,并且A法人在每次安排送货后均通过手机将过磅单等材料发送至C负责人**手机微信上。C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并据此判令债权是否到期或加速到期。而基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A对C的债权应予加速到期,C应将剩余全部货款支付给A。
3、根据A与C签订的葡萄糖采购合同第10.6约定,每延期一天,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交付给卖方违约金,因C违反合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C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A支付违约金。以6376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开始支付,按照2019年贷款利率支付。
二、C应对未支付给正洁货款直接支付给A。
庭审中,C认可C向其开票400余万发票的事实,也认可还有380余万货款未支付给C,现A提供的液体工业葡萄糖C早已使用完,至今未提出质量问题,A也保存了所有采购葡萄糖原料的检验合格单,庭审最后,C对C享有到期债权,C也同意为减少诉累可由C直接将剩余货款支付给A,属于债权转让,虽然C要求按照合同相对性只向C履行付款义务,但C作为债务人无权提出异议,并且石家庄C直接支付给A不增加石家庄C付款义务。
综上,A已履行完合同的供货义务并全额开具了发票,C违约行为符合债权加速到期的条件,石家庄C应对剩余货款直接支付给A。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
上一篇: 定期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认定
下一篇: 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