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自2017年12月开始,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网吧。目前,网吧仍在经营当中,但是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
李先生与张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李先生先后5次向张氏夫妻转账共计15万元。一年多以后,李先生以张氏夫妻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氏夫妻返还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李先生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李先生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张氏夫妻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李先生交付的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对网吧的投资款项。为此,张氏夫妻出具了网吧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张氏夫妻转账支付15万元属实。张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先生向两人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投资网吧的目的而为,而李先生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网吧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故李先生现在要求张氏夫妻返还本息,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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