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了一个问题,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借款事实的重视完全大于对案件证据本身的重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心和侧重点主要是以下几种:
1、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2、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3、出借人是否存在从银行将款项贷出而出借给借款人的情形等等。
本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之所以改变了正常的法律思路而将借贷事实作为审理重点,主要原因是当今社会,以借贷之名行不法之事的行为大量存在,基于此,律师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也应当擦亮眼睛,明辨民间借贷的真伪。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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