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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特种作业车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1-07-03

迮某是进城务工人员,2020年4月7日,受雇东城巴岭村村民张某雇佣挖掘树木时,迮某在装车时被高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起重机(吊车)的钩子将腿部打伤,迮某当即被送到盖州市骨科医院治疗,经诊为左胫骨近端及外侧平合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在医院住院85天,花费医疗费25276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十级残。随后,迮某将高某及其雇佣的司机、起重机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其只承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追加该起重机所承保的交强险公司华安财险为被告参加诉讼,随后法院依法追加华安财险为被告参见诉讼。

华安财险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应当由吊装险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系高延清佣的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迮某身体受伤致残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高延清所有的事故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吊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本起事故发生时属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的偿范围。因此,连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然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

本案中,盖州市法院认为该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应当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特种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作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笔者认为起重车等特种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对于起重车此类特种车,其作业状态要远远大于行驶状态。因此更多的事故必然发生在作业中,保险公司对此应该是明知的。所以特种车作业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如何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中特种车在工地发生交通事故工地可认定为狭义的道路

综上,盖州市法院判决华安财险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周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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