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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出借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分担伤者损失?
2021-09-10

案情简介:

近日,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借用人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万元,车主李某对其中19.8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家里的货车一直闲置,李某就没为车辆购置交强险和商业险。2021年12日,好友张某向李某借用该货车,热情的李某一口答应了。傍晚时分,张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某县某村口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84万余元,车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近亲属同意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为8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货车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84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车主李某,侵权人则为驾驶人张某,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李某和侵权人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对19.8万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机动车车主应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如确需出借,应严格保证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避免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除此之外,车主还应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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