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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对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1-11-09

《民法典》和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相比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2003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很多内容,我们需要仔细研读,发现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

今天我们通过结合新旧法律的变化,来探讨一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对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个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看旧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03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我们来看新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2003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理解适用: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该条规定造成死亡的,仅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且条文中也未出现“等”字字样。因此,在这里应当理解为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仅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既然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自然对此也就没有解释的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内容 。据此,在2021年《民法典》和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死者家属向侵权人主张要求给付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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