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本次事故肇事车辆皖F**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董**在答辩人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万元,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根据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第三项:本保单人伤死亡伤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11万元,人伤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1万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2万元,同时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12.2万;第四项:……本保单列明承保的机动车辆应按照监管要求投保交强险,并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含)以上,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作为绝对免赔额予以免赔;综上,肇事车辆皖F**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338274.12元,以上两被告在其责任限额内能够完全赔付,所以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应有答辩人承担。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周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