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为其职工即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公司为受益人,则依据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受害人家属,该保险金应归家属方所有。公司不能以其交纳了保费为由对抗该保险金为其所有并抵扣赔偿款。其为职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应视作其为职工谋取的福利,只不过在职工死亡时该福利由其亲属享有。
在职工因伤亡而产生的赔偿纠纷中,单位为了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为职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初衷是好的,但这只是作为其无过错时职工依据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款,不能以此作为单位免除有过错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能认为该保险金为单位所有而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在工作中应更加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的为职工谋取福利。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武叔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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