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供电责任险保险案件中,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是普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纠纷,据官方统计每年因触电而导致死亡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八千人,属于是大死亡危险因素之一,其危害之大也是触目惊心的。作为保险公司每年也因为触电死亡案件赔出去大量的赔偿金。可是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触电,我们揭开死者触电的面纱,往往发现的每一起触电死亡案件背后,都有一段触目惊心的因果循环,几乎每一位受害者死亡的案件都有其自身漠视生命的因素在里面。在诉讼中,往往被害者自身的过错会成为判定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比例的关键因素所在,现在我们结合下面这个案例来一起探讨一下在触电人身损害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的过错我应当如何去认定。
二、裁判要旨
法律中的过错分为三种,过失、重大过失、故意。那么死者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攀爬电线杆导致触电死亡,其过错应当如何去认定?法院认为因被告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攀爬行为属于故意,故此应当认推为过失。
三、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0日15时55分许,在XX县XX村一个人烟稀少的河套内发现一具尸体。经公安部门技术勘查,现场尸体为侯XX ,45岁,男性,死亡地点位于一根10KV的高压电线杆下东北侧10CM处,头东南脚西北,呈仰卧状。尸体面部及颈部烧烫伤。左耳腔出血,右前臂内后侧有一擦伤性皮剥。尸体腹部有一条状皮剥,上背部有一条状皮剥。
本案经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触电死亡”。之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本案排除他杀,不予刑事立案。
(一)原告诉称
2018年8月23日,死者家属以触电人身损害纠纷将该线路所属的电力公司和投有电网供电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
死者死亡系攀爬电线杆的行为所导致,根据侵权责任法73条的规定,死者属于明知危险而故意的行为,故此被告应当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在XXX河套内高压电线杆下,发现死者的尸体。经尸体检验符合触电死亡,花费尸检费4300元。经本院委托对涉案高压线相关区域进行放电痕迹及因果关系鉴定,认定该高压电线杆顶部B相引线、送电线路横担及拉线绝缘子均存在放电痕迹;结合放电痕迹与死者伤情分析,符合攀爬电杆触电的特征。由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32000元。该涉案线路及电杆由被告国网XX电力公司所有并管理,国网XX电力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电网供电责任险一份,被保险人系本案被告国网XX公司,赔偿限额为每单位每次赔偿限额10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现有其弟弟和妹妹,为本案原告。
(四)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地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了该线路存在电放电痕迹,死者符合攀爬电线杆儿的特征,由此可以认定受害人许真丽死亡与该涉案高压线及电杆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本人事发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因缺少充足的证据链条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也未明确认定,仅凭鉴定人员的推定不能认定为故意,故此应当推定为过失。
(五)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路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损失计89420.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压线路经营者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经营管理者在承担无过错责任时,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比例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经营者本身有没有过错,而在于被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的定性。如果在事故中被害人自身无任何过错,那无论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无条件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如果被害人在事故中存在过失,按照法律规定,无论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是可以减轻经营管理者的赔偿责任的。如果被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属于故意,则无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电力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已经可以得出结论,死者真正的死因并非地面触电,系攀爬电杆触电所致。攀爬电杆的行为肯定存在过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该过错应当认定为故意还是过失,则是判断本案被告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那么,本案死者的攀爬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故意还是过失呢?笔者以为,死者的攀爬行为属于故意,这是毫无疑问的,理由如下:
死者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并非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攀爬高压电线杆触电,其过错姑且可以定性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和事物的判断能力较低,无法准确的判断出高压电对身体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攀爬行为也许是其贪玩,淘气的性格和监护人的不作为所致。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危险事物和潜在的风险由最基本的判断,对有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敬而远之,尽可能的规避危险,是作为一个正常人最基本的生存本能。而本案死者许振立,在明知高压电线杆上方线路带电,攀爬电杆肯定会触电的情况下,依然放任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漠视生命导致自己的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而法律如果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损失,则属于纵容这种漠视生命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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