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领域 » 保险法律服务 » 正文
保险法律服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委托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报告是否有效
2021-02-07

要点提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人委托公估公司进行损失保险理算,被保险人声明同意该委托行为,当公估公司做出公估结论以后,被保险人不服,又自行委托其他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根据自行委托的公估报告起诉到给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又委托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最终法院认可有法院委托的公估机构做出的报告。由于公估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公估报告效力高低问题,审查公估报告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7日,原告郝某某就其经营的石家庄市某某发服装商城在人保公司投保“致富保”--个体工商户定额保险433 份,每份保险的房屋保险金额为1000元,存货保险金额为 10000元,存货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5%,二者以高者为准;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存货保险金额为5000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5%,二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零时至2016年5月28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固定资产保额926960元;存货保额3395066元。2016年2月24日,原告经营的商城发生火灾,造成商城二楼西南侧服装、货架、电闸等部分物品烧毁,无人员伤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2016]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起火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01时 50分许;起火部位为二楼西南侧,起火点为二楼西南侧电闸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灾、自然性物品以及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的可能。火灾后,原告向人保公司提出保险索赔金额计: 1280282.07元,2016年4月13 日,经人保公司委托,原告郝某某声明同意,河北某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评估,其公估定损金额共计321993. 32元。由于原告不同意该定损金额,公估公司迟迟没有向原告以及人保公司交付公估报告。后原告自行委托河北正天公估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河北正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公估报告,原告根据该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公估报告赔偿损失,人保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以后向河北某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索要了公估报告并提交到法院,截止第一次庭审河北某天保险公估有限事故未向原告送达公估报告书。原告对人保公司提交的河北某天保险的公估报告不认可,称河北某天保险公估接受委托后迟迟不出具公估报告,且核査的公估师李某某说保险公司和其公估公司商定关于本次事故的定损金额不超过30 万元,故对公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且河北正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出具时间早于河北某天保险公估报告。人保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河北正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吿书不予认可,因系原告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并认为公估内容不严谨、不准确等。人保公司以及原告郝某某各自提交的公估报告书中关于固定资产及房屋定损金额基本一致,庭审质证后,原告与人保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固定资产定损及房屋定损的金额达成共识。后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存货损失重新进行评估, 公估结论:存货定损金额为569863元(取整数);一审法院组织原告与人保公司双方对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书进行质证,原告无异议,人保公司提出异议,该院通知君诺公司人员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君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质询,参与鉴定人员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人保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与人保公司签订的“致富保”一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费,已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现发生保险事故,人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原告与人保公司双方对本次事故所致房屋及固定资产的定损金额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存货损失定损,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评估,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存货定损为569863.00(取整数),且该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质询。人保公司虽认为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不真实、鉴定人未出庭,但该认定缺乏相关依据,故对其提出再次重新评估申请,不予准许;按照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人保公司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违法鉴定,在双方已经存在共同委托公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坚持违法鉴定,且鉴定程序和鉴定材料存在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违法的情形。2、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依据已经失效,鉴定人经合法通知,没有出庭作证,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1)公估报告所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第三页中第七项评估依据显示,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定意见(试行)》的通知,该规定早已在2011年2月21日被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令第62号决定废止,并公布在废止和失效的财政部规 章和规范文件目录中,君诺公司引用失效的规章作为其评估依据根本无法保证评估内容合法。(2)君诺公司公估报告中对于评估办法的描述为“本次评估依据的材料是河北正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确认的损失范围和申请人提供的出入库单及库存台账资料进行定损”,君诺公司依据的材料全部是被上诉人自己单方提供的材料且正天的公估报告早已被一审法院予以否定,出入库单据及库存台账资料没有经过上诉人有效质证,不能作为鉴定材料。(3)上诉人书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但出具该报告的两位鉴定人员不出庭作证,依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因君诺公司报告有漏洞,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以上诉人申请缺乏相关依据为由不予准许,违反禁止反言原则。(5)君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表示鉴定人员没有到过现场,完全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来核对数目,甚至内容照抄正天公司报告,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河北某天公估公司在出具公估报告时,对烧毁部分根据现场储存货物的空间,随机抽取货物计算体积,进行测算得出烧毁货物多少结论。而君诺公司的报告根据的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库存表认定烧毁损失,是不科学的,首先,库存表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作出后法院才组织对该库存表进行质证,其次,即使该库存表是真实的,也只是被上诉人进货的记录,不是卖场存货记录,其货物可能储存在仓库。再次,如果按照君诺公司的结果看,所有烧毁的衣服体积叠加起来,卖场没有展示衣服的位置,而事实上,卖场是展示衣服的,不是仓库。因此,君诺的评估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综上.一审认定君诺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货损的依据。河北某天公估公司对亿源发商城火灾的损失公估,系由上诉人人保公司委托,经被上诉人郝某某声明同意所作出的,虽委托程序合法,但对烟熏服装公估按清洗费计算损失,未考虑服装经烟熏后影响再次出售情况,明显有违公正,被上诉人郝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正当。被上诉人郝某某申请鉴定,经上诉人人保公司同意,共同委托法院选定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系经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该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系通过法院途径,上诉人称公估公司单方接收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且公估结论未超过保险金额,上诉人主张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损失依据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委托的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公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法院作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以后,当一方第三人不服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时,法院一般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有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了启动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况,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重新鉴定申请才获准许,关于第一项: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和第四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般情况下很难因为此两种原因启动重新鉴定,法院为的鉴定一般都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很少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又分别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做出的鉴定意见违法而不能被采纳,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同意人保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首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依据的材料未经法院质证,本案发生在2016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关于鉴定证据如何移交的规定,本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直接有原告交到法庭,由法庭转交给鉴定机构,根据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虽然,当时证据规定没有明确定规定,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关于证据需要质证等规定。因此,未经质证的材料直接作为鉴定依据违背鉴定程序,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其次,针对烟熏的服装如何计算损失问题,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计算的为全损,主要理由为,服装本身价值不高,清洗后无法出售,因此计算全损,而事实上,被烟熏的服装具有重新利用的价值,至少应当计算残值,而鉴定意见没有计算残值,鉴定项目有遗漏。最后,人保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参与鉴定的人员没有出庭,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其出庭后没有当庭回答任何问题,只是表示,你们可以提问,我们回去后书面给予答复意见,事实上等同于没有出庭,应当参照鉴定人不出庭来处理,设置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是让鉴定人接受各方质询,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出庭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四、办案启示

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如果需要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最好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委托,最好在委托协议中设置愿意受公估结论约束的条款。保险公司一般和公估公司关系较好,在双方将持不能对理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时,要即使向被保险人送达公估报告,本案中一审庭审时被保险人还未收到公估报告,法院不可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公估报告在诉讼前送达被保险人,一审开庭时就有理由阻止原告鉴定申请,法院能否采纳诉讼前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主要看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报告是否送达、鉴定机论是否有依据等,有很多鉴定报告被法院采纳。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周荻律师)

业务领域
Copyright ©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2020020203号-1 技术支持:网络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