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条件: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代位求偿权实现的要件,首先是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然后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关于第一要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的。那么第三者如何确定,“第三者”的范围是哪些?通过该条款的规定可知,第三者应当是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但是《保险法》又对“第三者”的范围做了除外规定,《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做出了限制,一类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一类是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关于家庭成员,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但是通过《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第二章的规定以及婚姻编中家庭关系的规定,可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指的是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关于组成人员,根据侵权编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可以得出,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及工作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以及职工的利益也会受影响;雇主获取利益的财产遭受损失,雇员以此为生的工作会受到影响。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旦他们造成保险事故,实际上是给他们自己带来损失。因此,对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由此可知保险人追偿的对象,也就是“第三者”的范围应该是除去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法》第62条规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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