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陈某某因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某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某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约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某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和其子王某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某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某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某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某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某某根据某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某地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某某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某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某某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某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某某及其子王某(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远的某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某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
原告王某某回唐山后,在处理王某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某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某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某某理赔。为此,王某某与某社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社给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要求被告某社承担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1、关于旅行社是否有义务代办旅游者意外保险。
本案中,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而原告已按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因此,可视为旅行社承诺代理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某社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代办义务,而是在王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补办,是违约行为。被告某社没有按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如果被告某社不违约,二原告作为受益人能因此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 30万元保险金。这应当得到却不能得到的 30万元保险金,是某社违约行为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某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请求权竞合时,原告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违约责任,则旅行社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社之间存在的是旅游合同关系,某社在此案中有违约行为,同时,其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由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以违约为由处理本案,则不能再要求旅行社承担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的。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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