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M保险公司委托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接到案件后,查看相关材料和案涉法律条文,对案情有了大概思路,就整个案情办理来做个小小阐述。
一、基本案情
M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吊车A的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本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机械设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转运财产损失险,附加操作人员险。2019年7月,在保险期间内吊车A对一台旋挖机B吊装过程中发生侧翻,因吊车A的原因导致A和B均发生损坏的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A和B协商无果,B将A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申请追加自己的M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M保险公司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B的损失100万元(其中包含B的停工损失20万元)。判决后,M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履行了赔款义务。A和M保险公司就A的车辆损失经过评估定损,协商理赔金额200万元。理赔完毕后,A和M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就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依法解除。并且A书面声明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及方式主张其他任何索赔请求。2020年,A将M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M保险公司承担吊车A的停工损失100万元,至此产生纠纷。
二、相关证据材料
1、保险单及保险条款;2、A盖章的投保单;3、赔付协议书及A盖章的放弃声明;4、A和B案件的判决书。
三、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研判,律师认为,该案件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准备诉讼:
1、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停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所谓的保险责任指的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
2、A盖章的投保单和保险特别约定清单等能否说明M保险公司在A投保时以就保险内容、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依据法律规定向A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说明;
3、赔付协议书和放弃声明的效力问题。
四、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法院总结争议焦点1、停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等内容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3、赔付协议书和放弃声明的效力,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围绕以上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五、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以后。律师结合办案思路和争议焦点详细书写了代理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仔细陈述,充分表达证据的观点,目前案件尚未出判。
六、总结案情
律师认为在保险公司承保营运车辆时,一定要把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就相关保险内容和免责条款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和当事人的各种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都必须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避免产生纠纷。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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