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领域 » 保险法律服务 » 正文
保险法律服务
电热毯产品质量侵权
2021-06-03

2020年1月,付某在本村某超市处购买羽冬牌电热毯。1月底,其在城市工作的儿子回家过年,晚上9点左右付某在其儿子的床上铺上电热毯并打开预热档预热,30分钟后,付某因内急上厕所回来后发现卧室冒烟并起明火,在浇了一盆水后便因烟太大逃出卧室并大喊着火了。邻居听见后均来帮忙救火,村委会主任立即向消防救援队报警,经消防部门扑救仍然导致原告自建房屋、冰箱、空调、衣物烧毁。该品牌电热毯生产厂家为某县建国新华电器厂,并在人保公司投有产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付某向法院申请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资产公估有限公司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共计53863元。

2021年5月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付某向法院主张因此次火灾造成损失53863元、鉴定费3000元、租赁费8000元,共计64863元。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火灾事故重新鉴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付贵福自建房屋正房最东房间东墙窗户附近的床上,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2.超市出具的证明条,证明原告付某在本超市购买了羽冬牌电热毯,3.羽冬牌电热毯适用说明书及印有某县建国新华电器厂字样的外包装手提袋。4.着火房屋照片8张。

被告某县建国新华电器厂到庭应诉,其辩称:1、原告付某未提交购买电热毯的发票或收据,其中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手提袋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无法证明其购买了我厂生产的羽冬牌电热毯。超市老板出具了证明条,但与原告付某系同村村民,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根据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显示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说明该火灾并不一定是被告生产的电热毯造成的,而且该事故认定书为重新认定书,事故发生后被告也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该事故认定书第一次认定时并未记载起火部位为床上,因此对该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存有异议。3、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生产的电热毯有缺陷,我厂生产的电热毯有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核合格证。

人保公司到庭应诉,其辩称:某县建国新华电器厂在我司投有产品责任保险,其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仅负责人员死亡1500元及财产损失15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只有在认定建国新华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我司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也未作出判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类似案例判决书,其中大部分法院认定构成产品质量侵权,其依据是:1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置、有无其他电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均为抽样检测结果,不能证明造成此次火灾的电热毯质量合格,也不能证明此次火灾并非电热毯导致,故按照民事案件认定证据以盖然性为标准,可以认定此次事故系电热毯质量问题导致。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周荻律师)

业务领域
Copyright ©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2020020203号-1 技术支持:网络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