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租赁了刘先生一套房屋居住,某晚凌晨2点多,家中客厅突发大火,不仅将自己的室内物品烧坏,还因为119用水灭火中,水流入楼下邻居,导致邻居房屋装修物和其他物品损坏。
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火灾由室内电线线路老化引起的。因为各方对损失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楼下邻居将承租人王先生和出租人刘先生诉到法院。法院根据火灾认定书,判决房东刘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室内电线设施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出租人有提供适租物的义务,除非双方约定出租期间房屋内的设施的检查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否则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在房屋承租期间房屋的检查维修由谁负责,那么可自然视为由房屋出租人,即刘先生负责。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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