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家经营儿童用品店铺的经营者,该店铺已经申领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字号。2021年7月的一天,该店铺因电路问题导致起火,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名义在法院起诉,要求承保其店铺财产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经法庭审查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作为主体起诉不适格,驳回起诉。
二、案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人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三、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五十九条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议个体工商户在涉及诉讼时,一定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免耽搁时间,扩大损失。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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