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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析
2021-02-01

                                   

(一)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根据民法典118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比如侵权之债适用时先按照侵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注意但书部分。

(二)预约合同

民法典495条  看内容判断,不看名称,该合同为独立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但里面涉及本约合同详细条款,则可要求再承担违约责任时可继续履行,如果仅有限期签订本约合同,则可不用。

(三)悬赏广告

民法典499 注意满足的条件,公开方式、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的意思表示“赏”。

(四)合同履行制度

民法典509条这个体现了一个核心价值观。

(五)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民法典512条。

(六)选择之债

民法典515条、516条。

(七)多数人之债

民法典517条 民法典518条 连带之债 该条区别担保中连带保证,本条是连带保证人之间的约定,相互之间有无追偿要看约定,物保/人保之间有约定的可以相互追偿。

(八)涉他合同

民法典522条,第二款是新增条款(真正利益第三人),第一款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

(九)当事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新增条款,比如次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向出租人的到期债务。

(十)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民法典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是民法典563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这条要严格使用。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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