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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定金罚则”的理解与适用
2021-03-01

民法典已经正式适用两月有余,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于原合同法的规定,本条增加规定了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定金法则的适用。

定金的主要效力,是在主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抵作价款具体是指以定金抵消货币的给付义务,应当优先适用。而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发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即产生了违约。违约的事由归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具体说来就是,违约的归责事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则由定金一方承担,若属于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则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具体的违约行为,可以是主观上的原因,也可以是客观上的原因,具体原因不论,只要不履行债务即可适用。

案例指引

董某诉李某厂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

        买受人对供货方的厂房表示满意,与供货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后由于供货方找到出价更高的第三方买受人,将厂房卖给第三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由此和买受人董某产生纠纷,由于李某的违约并且不愿履行双倍返还定金,无奈之下,董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李某支付董某双倍定金。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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