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下午,小王(化名)在向风光XX营业部交纳228元旅游团费,与其他8人共同组成一旅游团,去丰宁坝上草原旅行。到达坝上后,小王与小钱共乘一辆四轮草地摩托车游玩。15时10分许,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货车,在超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小王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起火,小王死亡。当地交警队以徐某未保证行车安全,小王驾驶四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从事非交通活动,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对四轮草地摩托车上公路行驶疏于管理为由,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王和度假区管理处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王过世后,悲痛欲绝的小王父母将风光和风光XX营业部以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为由诉上法庭。
原告诉称,他们指出,风光所派导游不具备资质,且该导游在小王驾草地摩托车时擅自脱团,造成游客无人管理,旅行社对于游客所经路途属开放式公路的事实也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亦未及时组织抢救。他们认为,是旅行社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95万元。
被告风光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是由于徐某、小王及度假区管理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小王死亡。旅行社称,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已做安全提示,旅客租的是符合景区要求的车辆,景区内设有多处安全提示,出租人员在出租车辆时再次提示过游客注意安全,公路与村口交叉处也有法定的公路界桩可提示游客,但对上述陈述,旅行社并未向法庭提交确切证据以证明其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导游无导游证,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且小王参加草地摩托车娱乐项目是在自由活动期间,是自费参加的项目,不存在导游脱团的问题;小王骑摩托本不需要经过公路,公路在景区外,小王也明知驾草场摩托车不能上公路;作为突发事故,从租车地点到出事地点有4公里的距离,故无法施救。综上,旅行社认为自身无违约行为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风光XX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王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XX营业部应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XX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小王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XX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风光XX营业部赔偿小王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75844.4元于,风光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对小王父母所主张的30万精神抚慰金,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企业法人对其开办的非法人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风光XX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风光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旅行社,在广设营业网点,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这些营业网点的监管和培训,以尽量避免这些营业网点的不规范作法为旅行社带来风险。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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