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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怎么理解
2021-04-15

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我和某某签了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对方自行承担损失,这个约定有没有效力的问题。现在我们结合《民法典》把这个约定是否有效具体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免责条款多见于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是:1、由双方约定;2、以明示方式作出,并在合同中载明;3、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约定因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负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都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竞赛者的民事责任,自愿承担风险的为有效。比如拳击、散打、自由搏击等需要身体剧烈接触的项目,一方那个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财产损害免责条款,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将会给对方当事人以损害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因而也是无效的。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常用格式条款约定免除责任,对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或者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保险人未能提示或者明确说明,那么该条款无效。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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