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分三种情形,分别为有效、无效、不成立。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反,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即使股东会决议有效,如果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存在以下情形的,则视为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武叔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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