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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
2021-04-30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 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顾名思义,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首先,职务行为中,除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权限之内,其他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之内。其次,职务行为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若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再次,职务行为制度侧重于保护行为人。

案情:2017年,苏某借用他人公司名义承揽了某县的美丽乡村工程,负责修建仿古建筑,道路修缮,植物绿化。李某系苏某雇佣的工人,以公司名义负责协调施工进度,联系工程资金等事项。施工期间,朱某一直为该工程供应琉璃瓦,截止工程结束时,尚欠朱某货款未能结清。李某和朱某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定欠付货款为200000元。2019年,朱某将苏某、李某和公司一起诉诸于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在审理中,苏某认为李某并没有权利和朱某对账,认为欠付朱某的工程款应由李某承担,但是无法举证证明。李某认为和朱某对账签署对账单是自己的工作的一部分,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苏某和公司承担,苏某不能单纯享有工程带来的利益,由他人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出借资质,相应责任应由苏某和李某承担。经过法庭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系职务代理的行为,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至于苏某和公司之间借用资质,责任如何承担系其内部事宜。故作出判决,应由公司支付货款,驳回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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