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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问题
2021-07-03

       租赁合同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双方不签书面租赁协议书,租户确一直在房东的房屋里实际租赁着。这种情况下,突然某一天房东不想让租户租赁了,或者租户找到更好的房源不想承租了,此时该怎么办呢?如果房东直接给租户送达一份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者租户直接给房东送达一份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力呢?

       结合这个问题,我们从民法典的租赁合同讲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超过六个月则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如果超过6个月的的租赁期限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该期限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那么我们在看,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如果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话,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改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无论房主还是租户,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该要求无需经的对方的同意。因此,我们回到上面的问题,如果此时房东直接给租户送达一份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者租户直接给房东送达一份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力呢?答案是效力是有的,但是如果房东要解除租赁合同,需要给租户一个合理的腾房期限。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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