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经过
2019年9月4日23时30分许,马某驾驶A小型客车,沿某高速行驶至乌海方向800公里时,与前方躲避路面障碍物的董某驾驶的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A车驾驶人和乘客受上,B车驾驶人董某和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及驾驶人无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客先后以高速公路管理方为被告提起系列诉讼,诉讼过程中,高速公路管理方申请追加了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高速公路的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审理中高速公路管理方答辩:1、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两车因躲避路面障碍物而导致的,很明显本次事故是由路面障碍物的散落人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当由障碍物的散落人承担赔偿责任;2、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各个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明显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更不能以此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承担的依据。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来认定;4、如果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由责任,那么根据缱绻泽恩发之规定,承担的也仅仅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即使认定高速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保险高速承担责任;5、应互相追加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我方代表高速公路的保险公司答辩:同意高速公路答辩意见,补充一下意见:1、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只是事故车辆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责任,二者不能等同,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在案件审理中,我方律师积极联系案件主办法官开具调查令,经向本起交通事故的主管交警调查了解得知,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找不到路面障碍物的散落人,这才认定高速方面承担全部责任。3、高速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原告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高速及保险公司显然主体不适格,若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高速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也仅仅是补充责任,原告应追加实际侵权人即路面障碍物的散落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三、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次不足部分由承保高速公路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其他责任。收到判决后,承保高速公路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在审理中。
四、律师意见
我方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以及高速公路如何承担责任均有待商榷。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程序违法,涉及人伤及评残,适用简易程序错误,主管交警因未能仔细调查事故发生真相,没有找寻路面障碍物的散落人属于责任推诿,从而作出错误的事故认定书。第二、高速公路管理方根据法律规定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事故认定书只是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不能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代替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有无及大小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高速公路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应对路面及时巡查,排除障碍;其次,高速公路应建立一种机制,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出面与主管交警联动处理事故,避免被动。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