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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如何认定区分
2021-03-19

实际生活中,很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都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怎么干活、怎么支付报酬,就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认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人身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双方就会产生摩擦乃至诉讼。如何正确区分劳务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个不容忽视的严肃问题。今天我们结合《民法典》来阐述一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如何认定区分: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是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

2、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3、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 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更多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是指受雇人按照雇主的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主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殷自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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