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客户来律所咨询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客户称其所离职的单位于近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当事人按照离职时的竞业协议约定赔偿其违约金20万元。
本律师看过了其与公司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就该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对其进行了解答。本律师认为,其与公司所签订的敬业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理由如下:第一、竞业协议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履行协议中补偿金给付条款,而且事实上在对客户实行竞业限制的过程中,公司也并未向客户支付过任何形式的补偿金。第二、客户在所在公司从事的是普通的导购人员,并没有接触公司任何实质的业务也不属于企业高管,不应成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第三、客户在新的单位就职,虽然属于同一行业但是客户所从事的两份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客户现在所从事的工作紧紧属于公司内行政、文职相关工作,根本不存在竞业冲突。在本律师按照上述思路给客户解答了上述问题之后,客户很满意的离开了。
不过呢,在本律师所接触的客户咨询的有关劳动争议的纠纷中,竞业限制的问题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实务中,现在社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对法治的认识逐渐提高,一般稍微有些实力的企业都配备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岗位或者委托了专业的律师做为法律顾问,这样就导致了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了法律知识不对等,从而衍生出了大量企业为劳动者设立的例如竞业限制条款等法律陷阱。而劳动者的往往面对这种事情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的掉入对方已经设计好的陷阱中。其实呢,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其实很简单,今天郭律师在这就和大家一起谈谈这个法律问题,希望看过本文的读者在以后遇到该问题时能够擦亮眼睛,不要再被欺骗。
首先呢,我们从竞业限制的概念说起。什么是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除了要载明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外,还有另外一个内容,那就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只有两个内容完全具备才是一个完整的有为法律效力的竞业协议,而本案中呢,客户与公司之间竞业协议仅仅约定了竞业协议之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第二个内容也就是竞业期间劳动者经济补偿问题只字未提,从这这个层面来看该协议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其次,关于竞业协议的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客户的协议也应当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实行竞业限制。本案的客户仅仅是企业的导购人员,他并不参与企业管理,平时也接触不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仅仅属于按照企业要求从事简单劳动工作的导购人员,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本来也不属于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如果企业可以与本企业内任何员工签订竞业协议,那么就违反了竞业限制这个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也会导致非常可怕的社会影响。
综上,我们可以判断。竞业限制条款是国家为了保护合法的经济秩序,防止因不正当竞争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导致企业受损。从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手段。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员工才受到竞业限制的制约,而且竞业协议签订后,企业必须要履行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只有这样竞业协议才能生效。如果企业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竞业协议就属于了一份加重劳动者负担和义务的不平等合同,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保险知识问与答: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哪些损失、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应当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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