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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意见
2020-12-08


一、公诉机关指控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袁某、何某、王某、赵某等十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经过

2016年以来,被告人曹某组织注册石家庄XX油脂公司等五家公司,该五家公司以支出低票点费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骗取税款,同时收取高票点费对外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额的方式盈利,价税合计3300余万元,总税额为3700万元。被告人曹某委托同案被告袁某、何某、王某、赵某等人作为其财务人员,负责记账、认证、领取、开票、报税、交税等工作。另,上述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认证抵扣。

三、接受委托、开展工作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同办案机关联系沟通,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赵某,了解案情,协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四、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涉案税额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某依法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主观方面恶性比较小,根据犯罪情节为从犯、帮助犯。

赵某并非案件主犯被告曹某的专职会计,系兼职会计从事记账工作,仅收取少量劳务费。赵某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才实施了虚开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客观帮助行为,但是赵某在逐渐发现可能为虚开的情况下继续帮助其开票的原因是担心如果不配合开票将无法获取之前正常代理记账费用,从法律上来讲并非主动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

2、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并在开庭前向法院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其犯罪行为并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被告人赵某从其主观犯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结果上来看,对其从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恳请给予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经过开庭审理,XX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袁某四年有期徒刑、何某、王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赵某(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XX法院对几名被告的判罚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判罚适当。

涉案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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