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在部分法官心中扎根,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还很难。今天我们一个普通的危险驾驶罪案例进行讲述。
我们接受这个案件是在法院阶段,我们查阅卷宗资料以后,发现,案卷材料齐全,卷宗视频资料显示警察在公路上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干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也显示执勤时在公路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经我们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当时的情况根本不是视频中反映的样子,我们又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完整的视频资料,经补充证据,还原了当时的情况:警察在查获犯罪嫌疑人200米以外的地方查酒驾,届时发现有车辆往汽车园区拐弯躲避检查,警察为了追查躲避车辆,自检查点向园区门口跑来,跑过来后发现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站在马路边打电话,当时犯罪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警察就询问说你喝酒开车了,犯罪嫌疑人说没有,一会又说开了一点,后来,警察开车把犯罪嫌疑人拉到检查站点,重新让犯罪嫌疑人上车,然后重新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还故意问,“你从哪开过来的?”。对于该视频证据我们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但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抽血完成以后,自己打电话找朋友求助,在求助时,是称“我喝酒开车了,我出事了,哥哥你帮帮我”等话语,这属于自认,所以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喝酒后开了车。于是我们又找到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一个朋友出庭作证,当时是犯罪嫌疑人的朋友开车将犯罪嫌疑人送到事发地点,根据手机通讯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拨打代驾公司电话要求代驾。由于调取的监控卡扣视频没能拍摄到驾驶人照片,且未能及时调取全部卡扣视频,检察院对警察做出处罚建议,同时,庭审中法院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对抓捕过程再进行说明,但最终法院根据当事人打电话时的陈述认定其酒后驾车,判处刑罚。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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