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史妍妍律师接受任某家属委托,作为任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阅读了本案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本案公诉人对被告人任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有异议,任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法院认为任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理由如下:
任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客观事实上讲,被告人上访事出有因,石家庄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达成土地流转协议,任某家2.5亩土地也在占地范围内,因偏听偏信以为赔偿有高低,故对赔偿标准异议,再加上任某一直未同意某某电器占地,故对于某某电气工作人员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开始破坏自家地里的庄稼产生不满因此才阻止其施工并开始上访。案卷第30页(右上角铅笔标注页码)王*笔录显示“2019年3月18日当时某某产业园已经占了任某的两亩半地”;案卷第35页王*笔录“任某说,给多少钱我都不会卖我的地”案卷第49页王*笔录“任某说给多少价格都不卖”;第53页杨*笔录“答:我是施工队负责人,问:任某为什么阻扰你们施工?答:因为任某家的地赔偿问题还没有谈好”;这些笔录都能够证实任某根本不同意卖自己的耕地,而在此情况下某某产业园强制占地。
第二,从主观目的上讲,某某工作人员只要任某不在场就到场施工,有的虽然不在任某耕地上施工,但在附近施工影响了任某在自家地浇水等正常行为,案卷第八页郄建勤笔录显示阻挠的位置在她家西侧地里,案卷第20页代保有笔录显示钩机从他家地旁经过,案卷73页任某笔录“问:你为什么到那阻扰施工,答:村里没有经过户里同意就把我家那块地给占了,所以我不同意,至今还没和村委会签订合同。问:前几天发生什么事了,答:有辆钩机在我地的北头进行加宽马路工作,……施工方给我三次钱,一次是推我家玉米地,第二次是小麦熟了,施工方推平了,第三次又在我家地缷了好些土,又陪我2000元”;上述都可以看出来并非任某无理取闹,完全是因为施工方的行为侵害了任某的土地使用权。现在任某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抢占当然会站出来阻止施工,但一个人的力量又无法阻止某某电气众多施工人员,任某只有小学文化,一辈子务农,所以就通过上访解决,任某上访多次自己反应的违法占地事宜也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才到的北京上访,其目的也是反映村里违法占地的事。
第三,根据案卷材料,任某上访也是按照规定超出从市级到省级,最后只是到北京长安街中南海附近栅栏处,被人拦住问干什么,回复上访,随后就被带回去,任某没有过激的言行,每次都是登记后回去等信儿,但自始至终没有合理解决信访问题,公检部门应该调取村委会支付给每户的赔偿款记录,是否有超出标准的情况,但村委会出具的仅仅是书面说明文件,无法证实村委会公平公正的分配赔偿款,这也是这件事的根本所在,任某为何坚持上访也是明确知道有村民拿到了与标准不一致的赔偿款才上访,要求国家给说法,村委会没有尽到关于占地事宜公开透明的责任,任某多次表示如果是国家占地,可以一分不要,因为某某电气占地是通过低价占用,然后盖商品房高价卖出,故有的村民赔偿标准高,虽多次反映但村委会也没有公开透明所有材料,这才使得任某一直上访。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几种行为,任某不存在寻求刺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等几种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如果有人抢占了自己的土地都没有反应的话那就不正常了,恰恰是因为自己的土地被抢占任某才上访,任某也是按级上访,没有破坏信访秩序,村委会接访也是因为村委会没有做好村委会的本职工作才导致任某上访的,国家设立信访部门就是让百姓能够真实的反映自己的问题,现在仅仅反映问题就被认定寻衅滋事罪也违背了信访部门设立的初衷,任某虽信访多次,但村委会从没有合理的解决,哪怕拿出几家任某认为多支付赔款的村民的打款记录证实这是传言也好,但村委会无动于衷,只是一味劝说,难免更让任某认为自己有理,而任某也多次表示自己不卖自己的耕地,如果真是国家占地自己可以一分不要。故此辩护人认为任某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只是正常信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法院认为任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任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第一次庭审后任某书面写不再上访意见,表明了认错的态度,任某也是初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某某村委会也出具了谅解书,对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任某从轻处罚。
第二、任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土地被征用之前并无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上诉人文化水平低,只有小学文化,一辈子务农,当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又听信了传言土地补偿款有高有低,一时糊涂才走上了错误的维权道路。
第三、任某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第四、任某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任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综上,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