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王某、刘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理张某涉嫌伤害致死案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王某、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复制、查阅案卷卷宗后,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后参与了本案庭审,现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基本代理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依据在案证据应当依法以故意杀人罪道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贵院应尽快向公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补充侦查。被告人在犯罪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后涉嫌保险诈骗,应一并侦查追究数罪并罚。。
判令因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合法的范围内依法赔偿。
现代理人重点从本案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
在本案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代理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检查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应以故意杀人定罪。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家属曾表示刘某有银行卡找不到其中涉及4万余元,恳请侦查机关对刘某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因为不能排除被告人因经济纠纷故意杀人。
本案在侦查终后,代理人能够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对被害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遂向检察院再次提出了司法建议。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为向代理人及被害人家属明确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否应当支持。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又再次自认其饮酒后(啤酒+半斤白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还自认伤害刘某之后想要自杀,但在自杀前还购买保险,因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额能有50万,该行为涉嫌保险诈骗。上述行为被告人均在询问比例中载明,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均为将该事实认定犯罪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再次当庭陈述涉嫌犯罪事实,恳请贵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司法建议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实体内容。
第一、 被告人不符合自首情节,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规定“自首”的认定应当是主动到案和如实公诉。被告人的到案不是自愿,而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到被告人涉嫌犯罪,在其百般抵赖、推脱不下的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家属见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自行陈述和回答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对问题避重就轻回答。尤其是声称“对被害人有感情”,但是自己是已婚,不能排除因被害人逼婚导致被杀害的可能。结合与被害人财务纠纷又有感情纠葛,被告人故意杀人动机明确。
第二、 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有对被害
人进行急救…被害人在送至就医的途中死亡”等所谓的对被害人的救治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没有相关行使轨迹印证。该起诉书内容违法,故对被告人的建议量刑不当。
第三、39号《鉴定书》被害人生前被击打时间较长,结合本案被告行使轨迹,被害人可能被殴打5个小时以上。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手段及其残忍,行凶后抛尸行为、处理被害人遗物、甚至都想到了买保险骗保等,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及其冷静,而做事冷静有条理的被告人却不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再次反映出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与法有据,恳请法院考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实际情况,支持诉请。
综上所述,本案众多事实未查清,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陈恳,未如实供述罪行。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将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恳请法院同时判处限制减刑。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参考。
此致
大同市人民法院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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