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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苏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22-02-11

申请人:xxx,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联系电话:xxx,系苏xx辩护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苏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不同意对苏xx进行批捕。

2、并建议办案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xx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苏xx因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6日被xx区公安局予以拘留于1月14日向贵院申请批捕。

申请人经了解本案,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苏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霍xx的轻伤二级(骨折)并未鉴定骨折原因是外力击打所致还是因摔倒磕碰所致。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骨折系摔倒所致的可能本案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二、苏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受害人”霍xx的摔倒或伤情(轻伤二级)系二人共同所致。被害人的损害结果由苏xx一人承担,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意图在客观上需要有伤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首先,苏xx没有故意伤害霍xx的动机。苏xx与霍xx不认识、更无恩怨。本案的起因是苏xx劝解霍xx和邻居张老太太的纠纷产生的。

其次,霍xx的摔倒是霍xx和苏xx共同导致的。霍xx的伤情而非苏xx有目的的殴打造成。

通过监控视频可见:霍xx在张老太太回家后将拄拐男子和戴瓜皮帽的男子叫致苏xx家楼下,拄拐男子对苏xx进行辱骂,虽然苏xx先推到了拄拐男子,但是在苏xx和霍xx的打斗过程中先动手的人是霍xx。

北向南的视频:在拄拐男子倒地后,霍xx站在苏xx的右前侧,先推了苏xx于此同时抓住苏xx的头发对苏xx进行拖拽殴打,在此过程中二人摔倒。

南向北的视频:在霍xx和苏xx打斗拖拽直至双方摔倒的过程中,霍xx先抬起左脚想要踢、踹苏xx,因其左脚离地且踹空(因踹空身体旋转180度),失去中心摔倒,又因霍xx抓着苏xx的头发,霍xx倒地的同时苏xx也被拽倒。随后霍xx叫来的另一男子(瓜皮帽)又对苏xx进行拖拽等。

最后,通过两段视频可以确认1、苏xx没有主动殴打霍xx。2、霍xx是因抬腿踢、踹苏xx导致重心不稳摔倒。3霍xx和苏xx的摔倒方向是同向(头在西侧)该位置,以苏xx的身高不可能踢到霍xx骨折的位置。4霍xx、苏xx倒地视频中可以看到该二人的腿,排除了霍xx骨折系苏xx踢踹导致。

因此,苏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被刑事追究、更不应被批捕,恳请贵院慎重审查,还苏xx清白。

第三、“受害人”霍xx存在过错。霍xx及其2位男性朋友涉嫌寻衅滋事,应依法追究责任。

从案发现场(xx小区x号楼西楼头)的监控录像可了解到,案发当日霍xx将驾驶车辆停在x号楼5单元103窗户下,居住在户的张老太太(85岁左右)出来阻拦,霍xx及同车男子与张老太太发生争执及辱骂。

本案“犯罪嫌疑人”苏xx居住在该单元4楼,系张老太太的邻居,苏xx和前夫下楼时正巧遇上霍xx与张老太太争吵为了平息纠纷也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张老太太年纪大身体也不太好,担心争吵发生意外)故上前劝阻双方,最终将张老太太劝回家。苏xx遂遛狗和继续做其本来下楼要做的事。

在苏xx忙完再回到x号楼后,见霍xx打电话叫来两个人。该二人分别从x号楼的南侧和北侧向x号楼西楼头走来。其中从南侧过来的拄拐的男子一路走来在霍xx的指认下向苏xx进行辱骂。

从上述事实来看,本来因停车位发生的小矛盾已经因其中一人回家而终结,但是霍xx并未因争吵终结而结束小矛盾,而是通过呼朋唤友的方式硬是将小矛盾扩大到一起刑事案件。

其中拄拐男子并不是“停车纠纷”的参与人,其到来也不是为了平息已经解决的“停车纠纷”。其在公共场所任意辱骂他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为霍xx “站脚助威”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因此,霍xx自身的行为对其受伤存在严重过错,甚至其行为有可能是犯罪。根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故申请贵院酌情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案发原因驳回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建议公安机关将苏xx立即释放。

第四、认定“犯罪嫌疑人”苏xx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违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第五、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苏xx构成犯罪,但苏xx到案经过属于自首。苏xx本人能够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保证其认真履行取保候审规定,随时到案。取保候审不会对案件侦查造成任何影响。

第六、“犯罪嫌疑人”苏xx现在单身有10岁女儿需要照顾,而且年近五十,健康状况欠佳不适宜逮捕羁押。

第七“犯罪嫌疑人”苏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爱岗敬业、尊老爱幼,本次系初犯、偶犯,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至于再犯案,且本案系邻里纠纷,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苏xx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特此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苏xx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极为感谢!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王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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