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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魏**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2022-02-1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史妍妍、王玉婷律师接受桥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作为魏**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阅读了本案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根据本案公诉人对被告人魏**的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石家庄市公安桥西分局出具的到岸经过,载明被告人魏**20191216日来休门刑警中队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魏**家属对受害人的损失积极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量刑意见为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0年**月**日



(文章来自: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史妍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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